定期定额个体户的核心流程是:先自行申报经营额、所得额预估数,再由税务机关核定并公示五个工作日,之后下达定额执行。定额执行期的具体期限由省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对核定定额有异议的,应在接到《核定定额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申请重新核定。以上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发布于2018-06-15;核实日期:2026-10-01)。
定期定额是怎么核定的?
税务机关核定定额,原则上要经过自行申报、核定定额、定额公示、上级核准、下达定额和公布定额六个环节。
| 环节 | 定期定额户需要知道什么 | 依据 |
|---|---|---|
| 自行申报 | 申报经营情况;自行申报的经营额、所得额属于预估数 | 《办法》第七条,2018-06-15发布;核实日期:2026-10-01 |
| 核定定额 | 主管税务机关参考自行申报情况,并参考典型调查结果进行核定 | 《办法》第七条,2018-06-15发布;核实日期:2026-10-01 |
| 定额公示 | 初步核定结果公示五个工作日 | 《办法》第七条,2018-06-15发布;核实日期:2026-10-01 |
| 上级核准 |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公示意见修改定额,并报县以上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 《办法》第七条,2018-06-15发布;核实日期:2026-10-01 |
| 下达定额 | 向定期定额户送达《核定定额通知书》 | 《办法》第七条,2018-06-15发布;核实日期:2026-10-01 |
| 公布定额 | 按规定完成定额公布 | 《办法》第七条,2018-06-15发布;核实日期:2026-10-01 |
如果定期定额户未按规定期限自行申报,税务机关可以不经过自行申报程序,按照《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方法核定定额。该规定来自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发布于2006-12-21;核实日期:2026-10-01)。国家税务总局政策库页面将该通知标注为“已修改”,这里仅引用页面所载条文。
定额执行期最长是多久?
定额执行期的具体期限由省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这个期限不是所有地区都相同,具体执行期限应以本省税务机关确定并下达的期限为准。
《办法》第八条还要求,定期定额户应当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完整保存有关纳税资料,并接受税务机关检查。上述要求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发布于2018-06-15;核实日期:2026-10-01)。
执行期内超过或低于定额,应该怎么缴?
要区分定额执行期内发生的事项,以及定额执行期结束后的申报。
执行期内超过定额
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与发票开具金额或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比对后,超过定额所应缴纳的税款,应当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纳税事宜并缴纳相应税款。
此外,在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经营地点以外从事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税款,也应当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纳税事宜。
以上依据《办法》第十二条,2018-06-15发布;核实日期:2026-10-01。这里讲的是达到相应情形后办理相关纳税事宜,不能简单理解为所有超过定额的情形都由经营者自行按同一比例计算。
执行期结束后,申报额超过或低于定额怎么办?
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定期定额户应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
| 申报额与定额的关系 | 缴税口径 |
|---|---|
| 申报额超过定额 | 按申报额缴纳税款 |
| 申报额低于定额 | 按定额缴纳税款 |
也就是说,执行期结束后的申报不是“实际收入低于定额就一定按实际收入缴税”。《办法》第十七条明确,申报额低于定额时,仍按定额缴纳税款。该条文依据2018-06-15发布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核实日期:2026-10-01。
连续偏离定额,会重新核定吗?
会。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在连续纳税期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
重新核定的具体期限由省税务机关确定。连续偏离定额并不等于可以直接停止缴税或自行改变定额,具体缴税仍应按照现行定额及相关申报要求办理。
以上依据《办法》第十八条,2018-06-15发布;核实日期:2026-10-01。
对核定定额有异议,30日内怎么申请?
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争议的,可以自接到《核定定额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并提供足以说明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在未接到重新核定定额通知、行政复议决定书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前,仍按原定额缴纳税款。
| 事项 | 期限或处理方式 | 依据 |
|---|---|---|
| 提出重新核定申请 | 接到《核定定额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 《办法》第二十二条,2018-06-15发布;核实日期:2026-10-01 |
| 税务机关书面答复 | 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 | 《办法》第二十二条,2018-06-15发布;核实日期:2026-10-01 |
| 申请期间缴税 | 未接到重新核定通知、行政复议决定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前,仍按原定额缴纳 | 《办法》第二十二条,2018-06-15发布;核实日期:2026-10-01 |
对核定定额有异议时,重点是保留《核定定额通知书》的送达时间,并准备能够说明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材料。具体申请材料、受理方式和当地办理渠道,官方页面未写明,不能仅凭本文推定。
个人独资企业是否适用?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款征收管理比照该办法执行。因此,个人独资企业可以参照上述自行申报、核定定额、执行期申报、连续偏离后重新核定以及定额异议申请等规则办理。
该规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发布于2018-06-15;核实日期:2026-10-01)。具体核定率、应税所得率、定额标准以及行业门槛等,官方全国性页面未写明由各省税务机关另行规定,不能据此套用全国统一数字。
常见问题
1. 自行申报时填写的金额必须等于实际收入吗?
不一定。《办法》第七条规定,自行申报的经营额、所得额属于预估数。执行期结束后,再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低于定额时,按定额缴纳税款。相关依据为2018-06-15发布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核实日期:2026-10-01。
2. 定额公示五个工作日是收到定额前的必经程序吗?
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程序包括定额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公示后,主管税务机关还要根据公示意见修改定额,并报县以上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之后下达定额。依据为《办法》第七条,2018-06-15发布;核实日期:2026-10-01。
3. 低于定额是不是可以按实际经营额缴税?
不能一概而论。定额执行期结束后,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依据为《办法》第十七条,2018-06-15发布;核实日期:2026-10-01。
4. 连续高于或低于定额后,何时重新核定?
连续纳税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或低于核定定额,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税务机关按规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重新核定的具体期限由省税务机关确定。依据为《办法》第十八条,2018-06-15发布;核实日期:2026-10-01。
5. 申请重新核定后,可以暂停缴纳原定额吗?
不能仅因提出申请就暂停缴纳原定额。在未接到重新核定定额通知、行政复议决定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前,仍按原定额缴纳税款。依据为《办法》第二十二条,2018-06-15发布;核实日期:2026-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