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法定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一)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公式可以写为:
应纳税所得额 = 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 − 6万元 − 专项扣除 − 专项附加扣除 − 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公式中的“余额”就是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综合所得时,收入额属于年度口径,工资薪金平时按月预扣预缴,则要按照累计预扣口径处理,不能直接把一个月的收入当作全年收入额。
税率和所得类别: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与按次所得
综合所得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这个税率对应的是综合所得,不能把按次所得的费用减除规则或经营所得直接改写成综合所得税率。
对取得经营所得且没有综合所得的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这个条文以“没有综合所得”为前提,按每一纳税年度处理经营所得的所得额。
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5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这里“每月”与“每次”是不同的所得额确定口径。
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减除费用按800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20%计算。800元和20%属于预扣环节的费用减除规则,不是比例税率。给出的法条原文没有列出比例税率的具体比例,也没有列出经营所得的税率档位,不能据此自行补充税率数字。
工资薪金累计预扣法:两个公式
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采用累计预扣预缴时,先计算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 累计收入 − 累计免税收入 − 累计减除费用 − 累计专项扣除 − 累计专项附加扣除 − 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以下方式计算:
累计减除费用 = 5000元/月 × 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
累计收入,是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累计收入先减去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余额才作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确定后,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计算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 = 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 − 累计减免税额 − 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因此,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要同时看截至本月的累计收入、累计扣除项目、累计减免税额和已经预扣预缴的税额。
累计余额为负与年度汇算
累计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这一规则把当期预扣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区分开。累计余额出现负值后,并不是立即办理退税;只有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才进入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的处理环节。
专项附加扣除:项目、限额和扣缴义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列明,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以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结转以后年度扣除。也就是说,专项附加扣除有年度限额,本纳税年度未扣除完的额度不能结转至以后年度。
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有关信息并依法要求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在工资、薪金所得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三项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提高后的规则
《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规定,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
上述调整后的扣除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常见问题
累计余额为负,什么时候处理?
负余额出现时,规则要求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纳税人再通过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处理,税款按规定多退少补。
扣缴义务人能否拒绝专项附加扣除?
不能。居民个人提供相关信息并依法要求办理后,工资、薪金所得按月预扣预缴时,扣缴义务人应按规定予以扣除。
没有综合所得时,经营所得的专项附加扣除何时处理?
按照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经营所得按每一纳税年度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专项附加扣除这一项的减除安排在办理汇算清缴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