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分清利润总额与应纳税所得额
利润总额是财务会计口径,应纳税所得额则是按照税收规定重新计算的结果。两者不一致时,不能直接用利润总额代替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下列公式确定:
收入总额 − 不征税收入 − 免税收入 − 各项扣除 − 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 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20%的税率——即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所得与其没有实际联系的那一类所得。税率决定适用多少比例,应纳税所得额则决定以什么金额作为计算基础。
从利润总额核对应纳税所得额,核心是检查收入确认、扣除资格、费用期间和亏损弥补是否符合税法,而不是简单采用会计账面的最终利润。
收入总额先按九类来源归集
企业取得的收入,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九类收入来源归集。收入进入账簿或会计报表后,还不能全部作为应税收入计算企业所得税,需要进一步识别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明确,下列收入属于不征税收入:
- 财政拨款;
- 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这些项目虽然可能以收入形式进入企业账簿,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按照法定公式从收入总额中扣除。免税收入也应在收入总额中单独减去,不能与普通应税收入混在一起。
第八条确立扣除的基本边界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这项规定包含实际发生、与取得收入有关、合理三个条件。支出即使已经入账,只要不同时符合这些条件,也不当然能够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实施条例进一步对不同支出作了区分。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费用是指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损失包括固定资产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因此,核对扣除项目时不能只看会计科目名称,还要看支出内容、发生时间和税法规定的扣除条件。
权责发生制决定收入和费用的期间
实施条例第九条明确,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也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收付实现制主要看现金是否收付,权责发生制则看收入或费用是否属于当期。款项已经支付,不代表费用一定在支付当期扣除;款项尚未收到,也不代表收入一定不能在当期确认。
当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时,《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要求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计算。这也构成从利润总额调整到应纳税所得额的核心规则。
调增核对:哪些收入或支出不能直接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列出了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的八类支出: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企业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赞助支出;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公益性捐赠适用单独规则。企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许结转以后三年内扣除。超过部分并非一概永久丧失扣除资格,而是按照法定期限结转,不能简单等同于其他不得扣除支出。
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公允价值是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还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些规则说明,收入端不能因为采用非货币形式或者用于特定用途,就从企业所得税收入口径中排除。
调减核对:折旧、资产支出和以前年度亏损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但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核对调减项目时,需要区分已经投入使用并按规定计提的折旧与不得扣除的情形。
非货币性资产置换也需要同时核对收入和支出。发生交换时,应当视同销售,非货币形式收入按照公允价值确定。公允价值高于成本的置换,应关注收入确认与相关成本支出的期间和口径差异。属于资本性支出的部分,不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而是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
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要求,企业发生的支出必须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除法律和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企业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符合条件的以前年度亏损,应在法定公式中作为“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扣除。
预缴税款与汇算清缴怎样衔接
预缴税款超过最终汇算清缴应纳税额的,不能继续抵缴下一年度税款。现行处理是: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算清缴应纳税款的,应及时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不再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口径已经迭代,具体申报应以现行申报表为准,不能继续沿用已经废止的旧填报说明。
常见问题
利润总额与应纳税所得额不一致时采用哪个口径?
采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口径。财务会计处理符合会计准则但与税法不一致时,应纳税所得额仍应依照税收规定计算。
款项已经支付,是否一定在当期扣除?
不一定。属于当期的费用,即使尚未支付也进入当期;不属于当期的费用,即使已经支付,也不作为当期费用。
预缴所得税超过最终应纳税额后可以留在下一年度吗?
不可以继续抵缴下一年度。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应及时申请退税,由主管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