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征点”实际是基本减除费用
工资薪金按月预扣预缴时,本月税额并非取决于一条单独的“收入免税线”,其实际取决于截至本月的累计收入和各项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按年度口径看,基本减除费用为六万元;按月度口径表达,就是平均每月五千元。法律上的正式概念是“基本减除费用”,“起征点”只是俗称,并不等于“收入低于这个数就完全不用交”的免税线。某个月收入低于五千元,也不能只比较当月收入与这个数额,因为工资薪金采用累计预扣法计算。
现行个税不存在“收入低于某个数就一律不缴税”的普遍规则。工资、薪金所得还要结合累计收入、累计扣除以及以前月份已经预扣预缴的税额,才能确定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
工资薪金怎样按累计预扣法计算
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累计预扣法计算。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是累计收入减去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 预扣率 − 速算扣除数)− 累计减免税额 − 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这个公式包含了三个层面的信息:先根据累计收入和各项扣除确定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再适用预扣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税额,最后扣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所以,每月工资薪金个税不能简化为“当月收入减五千元后直接乘一个税率”。当月收入只是累计计算的一部分,以前月份的累计数据也会影响本期结果。
年中入职对累计减除费用的影响
累计减除费用按照五千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月份数取自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而不是对所有月份一律按全年计算。
年中入职者截至本月的任职受雇月份数相应较少,其累计减除费用也按相应月份数计算。因此,不能把按全年月份数形成的累计减除费用直接套用到年中入职者身上。任职受雇月份数属于累计减除费用计算中的关键变量。
专项附加扣除可以扣除哪些支出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所列的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以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结转以后年度扣除。这意味着,某项扣除在本年度没有扣除完毕,剩余部分不能结转到以后年度继续扣除。
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有关信息并依法要求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在工资、薪金所得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予以扣除,不得拒绝。专项附加扣除不是只在年度汇算时才能处理的扣除项目,工资薪金按月预扣预缴时,扣缴义务人应当按规定办理。
提高后的三项扣除标准
国发〔2023〕13号对三项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进行了提高。首先是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其次是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最后是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
上述调整后的扣除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这些标准属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并不是每月固定减少同额税款的数额。计算顺序上,相关扣除先进入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的扣除项目,再按照累计预扣预缴公式计算税额。
负值余额与年度汇算清缴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出现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年度汇算不能只依据某一月份或某一项扣除判断。是否需要补扣、最终汇算结果如何,取决于完整纳税年度的收入、扣除以及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等情况。不存在“年收入低于某个数就一定免税”的普遍规则。
常见问题
每月有五千元免税线吗
没有五千元免税线这一说法。五千元是基本减除费用的月度表达,居民个人仍应按照年度收入额减除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以剩余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年中入职后累计减除费用怎样确定
按五千元/月乘以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年中入职者只按相应的任职受雇月份计算,不按全年月份一概处理。
专项附加扣除能否留到以后年度扣除
不能。专项附加扣除的年度扣除存在限额,一个纳税年度没有扣除完的部分,不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扣缴义务人能否拒绝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符合条件时不能拒绝。居民个人提供有关信息并依法提出办理要求后,扣缴义务人应在工资、薪金所得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按规定扣除。
法规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第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 国发〔2023〕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