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享受。「六税两费」减半征收的执行期是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适用主体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三类,依据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2 号,2023 年 8 月 2 日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26 年 4 月 28 日答复企业提问时,仍按这份公告解释「六税两费」叠加问题,说明该政策 2026 年仍在执行(核实日期:2026-09-30)。

减半的到底是哪些税费项目?

「六税两费」是六个税种加两项附加,共八个项目。两个「不含」的例外写在公告正文里,容易被漏掉:

项目是否减半排除范围
资源税减半征收不含水资源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半征收—
房产税减半征收—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
印花税减半征收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
耕地占用税减半征收—
教育费附加减半征收—
地方教育附加减半征收—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2 号第二条(2023-08-02,核实日期 2026-09-30)。

三类主体怎么对号入座?

三类主体的判断口径并不相同,需要分别对照: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法》第九条明确,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五百万元的纳税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12-25 公布,2026-01-01 施行)。
  • 小型微利企业:须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三个条件;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按全年季度平均值确定,最终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2 号第五条)。
  • 个体工商户:按登记身份适用,不另设规模门槛(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2 号第二条)。

已经享受其他优惠,还能再减半吗?

可以,而且顺序是固定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2 号第四条写明,已享受其他优惠的可叠加享受「六税两费」减免。天津市税务局 2026 年 4 月 28 日的答复把顺序说得更直接:「在享受优惠的顺序上,『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是在享受其他优惠基础上的再享受。」

也就是说,先按其他优惠政策算出应纳税额,再在此基础上减半,两道优惠不互相抵消。

执行到什么时候?到期后呢?

公告正文写明的截止日是 2027 年 12 月 31 日。截至核实日期 2026-09-30,官方尚未发布 2027 年 12 月 31 日之后是否延续的文件,因此目前只能按执行期到 2027 年底来安排,不能预设延续。

以前的规定还能用吗?

两道旧规定都已不再适用:

  • 2022 年第 10 号(「六税两费」):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2 号写明,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相应停止执行,不再作为现行标准。
  • 2023 年第 19 号(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该公告原写明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3% 征收率减按 1%、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但《增值税法》施行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第六条规定,除该公告、增值税法、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和 2025 年第 17 号公告外,2025 年 12 月 31 日前制发文件中的国内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同时停止执行,2026 年第 10 号全文未提及 2023 年第 19 号。该旧规定已作废,现行口径按 2026 年第 10 号执行(核实日期:2026-09-30)。

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现在怎么算?

现行口径(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来自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2026-01-30 发布):

  • 起征点: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季度销售额 30 万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 1000 元。
  • 征收率:发生除销售、出租不动产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之外的应税交易,依照 3% 征收率减按 1% 征收增值税;需预缴的项目达到起征点的,减按 1% 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为 3%,1% 属于阶段性减征。

这里有一个常被写错的机制变化。《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法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所以月销售额一旦超过 10 万元,是全部销售额计税,不是只对超出部分计税。

放弃免税去开专用发票,有什么代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4 号(2026-01-30 发布,自 2026-01-01 施行)给出两条口子:

  • 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可以选择全部或者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适用 1% 征收率的,应按 1% 开具发票,也可选择对全部或部分交易放弃减税并开具专用发票。

放弃的代价对小微企业基本可以忽略:《增值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放弃优惠后 36 个月内不得再享受该项优惠」,税务总局在解读中明确小规模纳税人除外。

个体户的个人所得税减半怎么落地?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2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可与其他个税优惠叠加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2 号第一条)。

操作口径由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2 号(2023-08-02)明确:不区分征收方式,查账征收、核定征收均可享受;预缴时即可享受,年度汇算时多退少补。减免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减免税额 =(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200 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 − 其他政策减免税额 × 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200 万元部分 ÷ 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50%

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呢?

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 25%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延续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2 号第三条)。判断是否符合条件,回到前面那三个量化门槛和行业限制。

另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6 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部分的优惠)执行期限为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已经到期;其中关于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的优惠,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已被 2023 年第 12 号的 200 万元减半政策取代,旧口径不再适用。

常见问题

六税两费减半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能同时享受吗?

能。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2 号第四条允许叠加,天津市税务局 2026 年 4 月 28 日的答复进一步说明,「六税两费」减免是在享受其他优惠基础上的再享受,两者不冲突。

月销售额超过 10 万元,是只对超出部分缴税吗?

不是。《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法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超过起征点后,全部销售额参与计税,而非仅就超出部分计税。

核定征收的个体户能享受个税减半吗?

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2 号明确不区分征收方式,查账征收、核定征收均可享受,且预缴时即可享受,年度汇算多退少补。

2022 年第 10 号还能作为办税依据吗?

不能。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2 号已写明,2022 年第 10 号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相应停止执行,属已作废的旧规定。

2027 年 12 月 31 日之后这些优惠还会延续吗?

截至核实日期 2026-09-30,官方没有发布延续文件,因此不能按延续来规划。具体以财政部、税务总局后续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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