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可以核定个体工商户应纳税额,核心依据是《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列明的六种情形:出现其中任一情形,税务机关就有权核定,不是由纳税人自行选择。上述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5年4月24日公布2015年修正文本,相关页面核实日期为2026年10月1日。
核定不是简单按收入直接套一个全国统一比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列出了四类核定方法;具体定额、核定率由各省级税务机关另行规定,官方全国性文件未写明统一数值。
哪六种情形可能触发核定?
| 法定情形 | 具体情况 |
|---|---|
| 依法可以不设置账簿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 |
| 应当设置账簿但没有设置 | 依法应设账簿,却未设置 |
| 擅自销毁账簿或拒不提供纳税资料 | 包括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绝提供纳税资料 |
| 设置了账簿但难以查账 | 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 |
| 经责令申报后仍逾期不申报 | 已发生纳税义务,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后,纳税人逾期仍未申报 |
| 申报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没有正当理由 | 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不能说明正当理由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2015年4月24日公布2015年修正文本,核实日期为2026年10月1日。
这里的“有权核定”描述的是税务机关依法采取核定征收的法定条件,不等于个体工商户符合其中一种情形后,所有税种、地区和经营项目都会采用同一种核定方式。具体征收口径仍要结合相应税收管理规定及当地税务机关要求。
“账目混乱”具体包括什么?
“账目混乱”不仅是一般记账不规范。《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明确列出的表现包括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导致难以查账。
国税发〔2006〕183号第二条进一步规定,对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可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该通知由国家税务总局于2006年12月21日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相关页面核实日期为2026年10月1日。政策库页面将这份通知标注为“已修改”,本文只引用所取页面载明的条文,不将其表述为未经调整的整体规则。
税务机关会采用哪种核定方法?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了四类方法:
- 参照税负水平核定: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纳税人的税负水平。
- 按收入或者成本核定:按照营业收入核定,或者按照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 按消耗情况推算核定: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进行推算或者测算。
- 采用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页面发布时间为2016年2月6日,核实日期为2026年10月1日。
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六条还列出了定期定额核定所采用的方法,包括盘点库存,依据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根据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以及参照同类行业、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
该办法为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经2018年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正,修正文本页面发布时间为2018年6月15日,生效日期为2007年1月1日,核实日期为2026年10月1日。
税务机关确定定期定额时,还会考虑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和管理水平等因素。官方页面未写明全国统一的个体工商户核定率、应税所得率、定额标准或核定征收行业门槛,因此不能仅凭本文换算出一个全国通用的税额。
定期定额户不申报经营情况会怎样?
国税发〔2006〕183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定期定额户应当自行申报经营情况。未按照规定期限自行申报的,税务机关可以不经过自行申报程序,按照《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方法核定其定额。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6〕183号,2006年12月21日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核实日期为2026年10月1日。
这项规定针对的是定期定额户未按规定期限自行申报经营情况。是否符合《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五项所列的核定情形,还需要同时具备“发生纳税义务”“未按期限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后仍逾期未申报”等条件,不能把普通未申报与法定逾期情形混为一谈。
对核定税额有异议,应该怎么办?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用该条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因此,提出异议不等于可以自行维持原申报税额,也不等于能够绕过核定直接改为查账征收。现有官方页面没有写明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查账征收或核定征收,具体办理材料、证据认定和调整程序,官方全国性页面未写明,应以主管税务机关适用的办理口径为准。
常见问题
没有达到全国统一的收入金额,就一定会被核定吗?
不一定。《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判断的是是否出现法定核定情形,并没有设置一个适用于所有个体工商户的全国统一收入门槛。官方页面未写明具体核定率、应税所得率、定额标准和核定征收行业门槛。
个体工商户已经建账,还能改成核定征收吗?
不能仅凭已经建账就认定必须查账征收,也不能把核定征收理解为可以由个体工商户自由选择。《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列出的六种法定情形中,既包括应设未设账,也包括已经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资料残缺而难以查账等情形。官方来源未写明核定的具体申请条件,官方页面未写明可自主选择。
账目混乱和单纯漏记几笔账是一回事吗?
不能简单画等号。法律关注的是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达到难以查账的程度。是否达到法定条件,应结合实际资料情况判断,而不是只看是否发生过记账错误。
税务机关按营业收入核定后,还能要求提供成本资料吗?
能否采用某种核定方法,要看该方法是否适合准确核定。《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允许参照税负、按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按消耗推算以及采用其他合理方法;一种方法不足时,还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方法。官方页面未写明所有个体工商户必须提交同一种资料清单。
对核定结果不服,是先交税还是先申请调整?
现有官方条文只明确:纳税人提出异议时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条文没有提供一套适用于所有个案的统一复议、诉讼或先予缴纳程序,因此不能用本文替代具体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