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起征点不是一个固定数,而是跟着计税期间走:以一个月份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季度销售额30万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2026年1月30日发布,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所以"按月申报还是按季申报"不是纯流程选择——它决定了你拿哪个门槛去比销售额。判断方式是先看自己的计税期间,再拿该期间的销售额去对表:
| 计税期间 | 起征点 | 出处 |
|---|---|---|
| 一个月 | 月销售额10万元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一条 |
| 一个季度 | 季度销售额30万元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一条 |
| 按次纳税 | 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一条 |
为什么2026年起要换个说法:从"免征"改成"起征点"
《增值税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也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公布,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刊载)。
机制上有一处实质变化。《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法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起征点标准由国务院规定。也就是说,现行口径下达到起征点,是全部销售额计税,不是只对超出部分计税。
此前常用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3%征收率减按1%,原写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已不再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六条规定,除该公告、增值税法、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和2025年第17号公告外,2025年12月31日前制发文件规定的国内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同时停止执行,该公告全文未提及2023年第19号文号。征管一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达到起征点之后按多少缴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五百万元的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的法定征收率为3%(《增值税法》第九条、第十一条)。1%是阶段性减征,不是法定征收率。
现行减征口径(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除销售、出租不动产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之外的增值税应税交易,依照3%征收率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需要预缴的项目,达到起征点的减按1%预征率预缴(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没到起征点,但对方要专票怎么办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2026年1月30日发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给了出口: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标准的,可以选择全部或者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1%征收率的,应按1%开具发票,也可以选择对全部或部分交易放弃减税并开具专用发票。
关于"放弃后是不是长期回不来":《增值税法》第二十七条的36个月限制,按税务总局解读,小规模纳税人除外——放弃该项优惠后不适用"36个月内不得再享受"的限制。
按次纳税的1000元怎么落到自己身上
文件只给出"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这一档标准,本文可用的官方材料没有逐项列举哪些交易属于按次纳税、以及"每次(日)"如何归并判断。这类口径请以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口径或12366答复为准。
判断流程
- 先确认自己的计税期间是一个月还是一个季度——这决定适用月10万元还是季度30万元的起征点。
- 汇总该计税期间的销售额,与对应起征点比较:按月10万元、按季30万元、按次每次(日)1000元。
- 未达起征点:该计税期间免征增值税。
- 未达起征点但需要开专票:可选择对全部或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免税并开票;适用1%征收率的按1%开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
- 达到起征点:按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不是只对超出部分计税(《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
- 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交易(销售、出租不动产或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外)减按1%征收;需预缴且达到起征点的,减按1%预征率预缴(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 无法确定计税期间归属、或不确定自己是否属于按次纳税的,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或12366答复为准。
常见问题
按月申报,某个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能不能只对超出部分缴税?
不能。按《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起征点是比较该计税期间销售额的门槛,不是扣除额。
按季申报,季度中间某个月超过10万元,要缴税吗?
按文件表述,按季计税时起征点对应的是季度销售额30万元,判断对象是该季度的销售额;月销售额10万元这一档是"以一个月份为一个计税期间"时适用的标准。
季度没到30万元,能开1%的专用发票吗?
可以走放弃免税的路径:销售额未达起征点的,可以选择全部或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1%征收率的,按1%开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
放弃免税或减税之后,36个月内是不是不能再享受了?
按税务总局对该公告的解读,《增值税法》第二十七条的36个月限制不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被明确排除在外。
2023年第19号"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还能用吗?
不能。该公告规定的国内环节增值税优惠已被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六条的衔接规定停止执行,属于已作废、不再适用的旧规定。
这些口径2027年12月31日之后还有吗?
现行文件的执行期写到2027年12月31日;到期后是否延续,官方材料尚未明确。本文只讲规则,不构成个案税务意见,个案请以主管税务机关或12366答复为准。
本文数字均来自下列文件原文,核实日期:202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