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而且从2026年1月1日起换了一套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2026年1月30日发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标准的,可以选择全部或者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1%征收率的,应按1%开具发票,也可以选择对全部或部分交易放弃减税并开具专用发票(核实日期:2026-09-30)。放弃之后多久能再享受,税务总局的解读给出了直接答案:《增值税法》第二十七条”三十六个月内不得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除外。

现在到底该按哪份文件办?

2026年是增值税优惠文件的分界线。《增值税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中国人大网,2024年12月25日发布);配套的《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也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2025年12月19日公布)。优惠和征管口径随之换成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

文件状态与本文有关的要点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2026-01-30发布)现行起征点标准;3%征收率减按1%;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2026-01-30发布,自2026-01-01施行)现行放弃免税、放弃减税开专用发票的征管口径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2023-08-01发布)已不再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的旧口径,不再按此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已废止自2026年1月1日起被2026年第4号废止

2026年第10号第六条规定,除该公告、《增值税法》、《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和2025年第17号公告外,2025年12月31日前制发文件规定的国内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同时停止执行,全文未保留2023年第19号。也就是说,原来”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的说法已经不作为现行标准使用,现在统一按起征点判断。

上表及文中数字的核实日期均为2026-09-30。

起征点是多少,谁算小规模纳税人?

现行口径(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一条):

  • 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万元;
  • 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季度销售额30万元;
  • 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

《增值税法》第九条界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是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五百万元的纳税人;第十一条规定简易计税方法的征收率为百分之三,1%属于阶段性减征,不是法定征收率本身。

另有一条容易被误读的规则:《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法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所以月销售额一旦超过10万元,是全部销售额计税,不是只对超出10万元的部分计税。

销售额没到起征点,怎么放弃免税开专票?

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一条,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标准的,可以选择全部或者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拆开来看有三个要点:

  • 可以按交易选择。 不必对所有业务一刀切,只对需要专用发票的那部分放弃免税即可。
  • 放弃后这部分恢复为应税交易。 除销售、出租不动产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之外,依照3%征收率减按1%征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三条第(三)部分第6点)。
  • 可以开具专用发票。 放弃免税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前提条件之一,不放弃则只能开普通发票。

已经适用1%征收率的,还能开3%的专票吗?

能,但要主动放弃减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四条的处理是两条路:适用1%征收率的,应按1%开具发票;也可以选择对全部或部分交易放弃减税并开具专用发票。放弃减税后不再适用减按1%,回到《增值税法》第十一条规定的3%征收率。

按1%开具发票和放弃减税按3%开专用发票的差别,本质是下游能不能抵扣、能抵扣多少。如果对方是一般纳税人且在意进项税额,通常会提出开专票的要求;反过来,若对方不需要抵扣,1%的发票反而让本方税负更低。这笔账没有统一答案,取决于单笔交易和对方的纳税人身份。

放弃之后多久能再享受?

这是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最大的区别所在。《增值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放弃增值税优惠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再享受该项优惠;税务总局对2026年第4号的解读明确,这一限制”小规模纳税人除外”。

也就是说,小规模纳税人放弃免税或放弃减税后,不受36个月锁定期约束。至于从哪一期开始恢复享受、是否需要单独办理手续,公告和解读都没有写明——公开材料里没有这部分操作细则,具体办理口径建议以主管税务机关或12366的答复为准。

决定放弃之前,先确认两件事

一是起征点是全额计税的分界线。 前面提到的《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意味着某一期销售额是否达到10万元(或季度30万元),影响的是全部销售额,而不只是超出部分。放弃免税带来的计税销售额变化,要放进这一期的整体判断里看。

二是放弃可以只针对部分交易。 无论放弃免税还是放弃减税,文件都给了”全部或者部分”的选择空间,所以不必为了一笔需要专票的业务,把整期所有交易的优惠都放弃掉。

常见问题

小规模纳税人放弃免税后,还能再享受免税吗?

可以。《增值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享受该项税收优惠”对小规模纳税人不适用,税务总局在2026年第4号公告的解读中专门写明”小规模纳税人除外”。

可以只对某一笔业务放弃免税吗?

可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一条规定,可以选择全部或者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1%征收率的,也可以选择全部或部分交易放弃减税。

2023年第19号”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还能用吗?

不再按此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六条规定,2025年12月31日前制发文件规定的国内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同时停止执行,该公告未保留2023年第19号;现行口径按《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的起征点判断,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万元、季度销售额30万元、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

适用1%征收率,能不能直接开3%的专用发票?

需要先放弃减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四条规定,适用1%征收率的应按1%开具发票,也可选择对全部或部分交易放弃减税并开具专用发票;放弃后按法定征收率3%计税。

客户只要1%的普通发票,还需要放弃免税吗?

未达起征点且不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不需要放弃免税即可享受免征。放弃免税是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设的选择,不是申报的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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