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但要分清三件事。《增值税法》第九条把小规模纳税人界定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五百万元的纳税人;第十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法定征收率为3%;而月销售额10万元(按季纳税为季度销售额30万元)是现行增值税起征点,不是身份标准(2026年第10号公告,发布于2026年1月30日,核实日期2026年10月1日)。1%不是法定征收率,而是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这一期间的减征口径。
《增值税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增值税法实施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公布,2025年12月19日国务院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
「身份标准」「起征点」「征收率」为什么不能混着看
| 概念 | 现行口径 | 法律依据 | 有效期 |
|---|---|---|---|
| 小规模纳税人(身份标准) | 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五百万元 | 《增值税法》第九条(2024年12月25日发布) | 法律施行中 |
| 简易计税法定征收率 | 3% | 《增值税法》第十一条(2024年12月25日发布) | 法律施行中 |
| 起征点 | 按月计税月销售额10万元;按季计税季度销售额30万元;按次纳税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一条(2026年1月30日发布) | 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
| 阶段性减征征收率 | 除销售、出租不动产或转让土地使用权之外的应税交易,按3%征收率减按1%征收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三条第(三)部分第6点 | 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
这三件事分属不同层次:先看身份,再看这笔交易是否达到起征点,最后看适用哪一档征收率。混用会直接算错税,比如把「五百万元以下」当成免税线,或把1%当成长期法定税率。
第九条怎么界定小规模纳税人
条文表述是「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五百万元的纳税人」。注意这里是年口径,并且是「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它回答的是「你是不是小规模纳税人」这一问题本身,不涉及某一笔交易要不要交税。
达到起征点,是按超出部分计税还是全额计税
按全额。《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法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就是说,按月纳税的纳税人一旦某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就是该月全部销售额参与计税,而不是只对超出10万元的那部分计税。此前有些旧稿写「超出部分计税」,这一写法已不符合现行法律,遇到需以第二十三条为准。
3%和1%到底是什么关系
- 3% 是法定征收率,写在《增值税法》第十一条,不依赖任何到期文件。
- 1% 是阶段性减征:2026年第10号公告规定,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除销售、出租不动产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之外的应税交易,依照3%征收率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 有明确例外: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不适用这项减征。
- 预缴同样适用:需预缴的项目,达到起征点的,减按1%预征率预缴。
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不能一句话答完——法定是3%,实际申报多数普通应税交易按1%(在上述期间和上述范围内)。
想开专票,能不能放弃免税或减税
可以,而且小规模纳税人在这一点上有特殊便利。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2026年1月30日发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
- 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标准的,可以选择全部或者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适用1%征收率的,应按1%开具发票,也可选择对全部或部分交易放弃减税并开具专用发票。
税务总局在同日发布的解读中说明,依《增值税法》第二十七条,纳税人放弃优惠后在36个月内不得再享受该项优惠,但小规模纳税人除外。对小规模纳税人而言,放弃的选择可以按月、按笔灵活使用,不必担心被锁三年。
哪些旧口径已经不能再用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3%征收率减按1%):随《增值税法》施行后的政策衔接,该文件自2026年1月1日起已被取代,旧的「2023年第19号」口径不再适用。依据为2026年第10号公告第六条:除本公告、《增值税法》、《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和2025年第17号公告外,2025年12月31日前制发文件规定的国内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同时停止执行。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原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征管事项公告):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五条废止。
- 《增值税暂行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废止。
还有一个边界要说清:1%减征的到期日是2027年12月31日,到期后是否延续,截至2026年9月30日核实仍无官方文件写明,不宜按「会延续」来规划。
顺带厘清:和「小规模纳税人」身份挂钩的其他优惠
身份认定会影响的其他现行优惠(均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2023年8月2日发布):
| 政策 | 现行口径 | 期限 |
|---|---|---|
| 「六税两费」减半 |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以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已享受其他优惠的可叠加 |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
|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半 | 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不区分查账征收或核定征收,预缴时即可享受 |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
|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 | 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须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 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
其中,「六税两费」的叠加顺序,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在2026年4月28日的答复中仍按2023年第12号公告口径回复:该项减免是在享受其他优惠基础上的再享受。另需注意,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含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相关优惠)执行期限已于2024年12月31日届满,不再适用。
常见问题
年销售额刚好接近五百万元,是按年滚动计算吗
《增值税法》第九条只规定了「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五百万元」这一界定标准。具体的连续期间如何计算、由何种申报口径确认,本文所依据的法律与公告未写明,实务中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口径办理。
月度10万元起征点没有超过,还需要按1%申报吗
未达到起征点的,按《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免征增值税,不涉及1%减征的适用。1%减征处理的是已经达到起征点、需要计税的应税交易。
1%减征到期后会变成3%吗
3%是《增值税法》第十一条的法定征收率,一直有效;1%减征的执行期到2027年12月31日止。到期之后是否延续,截至2026年9月30日核实没有官方文件说明。
出租不动产能不能按1%开票
不能按这项减征口径处理。2026年第10号公告明确把销售、出租不动产和转让土地使用权排除在3%减按1%之外。
放弃免税开专票后,多久才能再享受免税
税务总局解读明确,按《增值税法》第二十七条,纳税人放弃优惠的36个月内不得享受该项优惠,但小规模纳税人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