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以后,增值税不是只对超出部分计征,而是按当期全部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2024-12-25;核实日期2026-09-30)。现行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万元、季度销售额30万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2026-01-30发布;核实日期2026-09-30)。
同一份公告还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除销售、出租不动产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之外的增值税应税交易,依照3%征收率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两条规定叠起来的结果是:超过10万元的月份,一般项目是全额乘以1%,而不是”超过10万元的那部分”乘以1%。
月销售额10万元、30万元、1000元分别对应什么情况
起征点跟着计税期间走,选按月申报就按月判断,选按季申报就按季判断:
| 情形 | 起征点 | 未达到 | 达到 |
|---|---|---|---|
| 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 | 月销售额10万元 | 免征增值税 | 全额计缴增值税 |
| 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 季度销售额30万元 | 免征增值税 | 全额计缴增值税 |
| 按次纳税 | 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 | 免征增值税 | 全额计缴增值税 |
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2024-12-25发布)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一条(2026-01-30发布);核实日期2026-09-30。
需要注意口径上的一处关键变化。过去常见的说法是”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免征增值税”,出自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2023-08-01发布)。这份文件已经作废,不再适用:2026年第10号公告第六条规定,除该公告、增值税法、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和2025年第17号公告外,2025年12月31日前制发文件规定的国内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自2026年1月1日起同时停止执行,2023年第19号不在保留之列(核实日期2026-09-30)。因此引用旧文件时,不能再用”超额部分计税”或按已被替代的表述去套现行申报。
谁属于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法》第九条把小规模纳税人定义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五百万元的纳税人(2024-12-25发布;核实日期2026-09-30)。同时《增值税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也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公布,2025-12-19;核实日期2026-09-30)。
这一条决定了本文整套口径的适用范围:同一个”超过10万元”的动作,年销售额是否超过五百万元,走的是两套完全不同的计税方法。
1%是法定税率吗,哪些交易不适用
不是。按《增值税法》第十一条,简易计税方法的征收率为3%,这是法定征收率;1%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三条第(三)部分第6点规定的阶段性减征,而不是法定税率本身。把它当成”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来记账、报价或写合同,会在优惠到期后产生偏差。
适用范围有一个明确的例外清单:
| 交易类型 | 是否适用3%减按1% |
|---|---|
| 除销售、出租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应税交易 | 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 |
| 销售不动产 | 不在该条减征范围内 |
| 出租不动产 | 不在该条减征范围内 |
| 转让土地使用权 | 不在该条减征范围内 |
另外,需要预缴的项目,达到起征点的减按1%预征率预缴。依据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一条、第三条第(三)部分第6点(2026-01-30发布;核实日期2026-09-30)。
上述不动产类交易在该条中的征收率,本公告未展开规定,具体适用仍以增值税法及实施条例为准。
销售额没到10万元,但客户要专票怎么办
不需要为了开票而放弃整季免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一条、第四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标准的,可以选择全部或者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减按1%征收率的,应当按1%开具发票,也可以选择全部或者部分放弃减税开具专用发票(2026-01-30发布;核实日期2026-09-30)。
“可以选择全部或者部分”意味着放弃免税是按笔可选的,不必把当期所有交易一并放弃。这份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同时废止。
放弃优惠通常带一个锁定期。《增值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放弃优惠的,在36个月内不得享受该项税收优惠,小规模纳税人除外(国家税务总局对该条的解读,2026-01-30发布;核实日期2026-09-30)。也就是说,上述锁定期不约束小规模纳税人,但放弃免税的决定是按次作出、逐笔生效的,开票前确认清楚当期是否还要用免税更划算仍是必要的。
这套口径到什么时候为止
减按1%和现行起征点口径的执行期,都写到2027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2026-01-30发布;核实日期2026-09-30)。截至核实日期2026-09-30,没有看到关于2027年12月31日之后是否延续的官方文件,官方材料没有写明。
以下政策的到期日同样是2027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2023-08-02发布;核实日期2026-09-30):
| 优惠 | 核心口径 | 期限 |
|---|---|---|
|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半 | 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不区分查账征收或核定征收,预缴时即可享受,年度汇算多退少补 | 2023-01-01 至 2027-12-31 |
|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 | 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执行至 2027-12-31 |
| ”六税两费”减半 |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2023-01-01 至 2027-12-31 |
小型微利企业须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三个条件,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按全年季度平均值确定,最终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2023年第12号第五条)。“六税两费”减免是在享受其他优惠基础上的再享受(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2026-04-28答复;核实日期2026-09-30)。
已经被替代的还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其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已经到期,其中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自2023年1月1日起已被2023年第12号的200万元减半政策取代,已不再适用。
常见问题
2026年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是按超额部分计税吗
不是。按《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2024-12-25发布),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现行月起征点为10万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2026-01-30发布;核实日期2026-09-30)。
1%是长期税率吗
不是。《增值税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简易计税征收率是3%,1%来自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三条第(三)部分第6点的阶段性减征(2026-01-30发布)。
没到起征点能不能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可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一条(2026-01-30发布)允许就全部或者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免税并开具专用发票;适用1%征收率的应按1%开具发票。
放弃免税后会被锁定36个月吗
不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36个月内不得再享受该项优惠,但小规模纳税人除外(国家税务总局解读,2026-01-30发布)。
“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这条还能引用吗
不能作为现行标准引用。该表述出自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已被2026年第10号(2026-01-30发布)的停止执行条款覆盖,自2026年1月1日起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