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适用。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19号公告(原文,2023年8月1日发布;本文核实截至2026年10月1日)原文确实写明: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免征增值税,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并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但自2026年1月1日起,这项旧规定已不再适用,不能再作为现行优惠依据。

依据是财政部、税务总局2026年第10号公告第六条(公告原文,2026年1月30日发布,2026年1月1日起实施):除该公告、《增值税法》、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和2025年第17号公告外,2025年12月31日前文件规定的国内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同时停止执行。

现行标准是月销售额10万元、季度销售额30万元、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不是只对超过10万元的部分计税(2026年第10号公告,2026年1月30日发布;《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2024年12月25日公布;2026年10月1日核实)。

旧公告写了原执行期限,为什么后来要改用新口径?

《增值税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后,原有增值税优惠需要重新衔接。2026年第10号公告第六条采取的是概括停止条款,并没有在全文中点名2023年第19号公告。

因此,严谨的状态表述应当是:2023年第19号公告所规定的旧优惠,依据2026年第10号公告第六条及其未被列入保留范围的事实,自2026年1月1日起不再适用;不能写成“2026年第10号公告明确点名废止了2023年第19号公告”(2026年第10号公告,2026年1月30日发布;2026年10月1日核实)。

旧口径与现行起征点差在哪里?

下表中的旧口径来自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19号公告(2023年8月1日发布);现行口径来自2026年第10号公告(2026年1月30日发布)及《增值税法》(2024年12月25日公布)。本文核实截至2026年10月1日。

对照事项 2023年第19号公告原文 现行口径
判断机制 按销售额判断是否免征增值税 按增值税起征点判断;未达到起征点免征,达到起征点全额计税
金额标准 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免征 按月为10万元,按季为30万元,按次(日)为1000元
减征规则 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 除销售、出租不动产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外,应税交易依照3%征收率减按1%征收;需预缴的项目达到起征点时,减按1%预征率预缴
执行期与状态 原文写明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但自2026年1月1日起已不再适用 现行口径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此后是否延续,截至2026年10月1日尚无官方文件说明

旧公告的金额边界与现行起征点看似接近,但规则结构并不相同。现行制度不是把起征点当成可以从销售额中扣除的金额,而是用起征点判断整笔应税交易是否进入全额计税。

月销售额正好达到起征点,怎么判断?

《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使用的是“未达到起征点”和“达到起征点”的区分(2024年12月25日公布,2026年1月1日起施行;2026年10月1日核实)。因此,按月销售额正好达到10万元、按季正好达到30万元,或者按次(日)销售额正好达到1000元,都属于“达到起征点”,应按现行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而不是继续免税。

旧稿中“超过10万元的部分才计税”的说法不准确。现行规则是以适用的计税期间和对应起征点判断,不是只计算超出起征点的部分。

3%减按1%的优惠还适用吗?

适用,但应当改用现行文件作为依据。《增值税法》规定的简易计税法定征收率为3%,1%属于阶段性减征结果;2026年第10号公告进一步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除销售、出租不动产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之外的应税交易,依照3%征收率减按1%征收增值税。该现行口径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法》,2024年12月25日公布;2026年第10号公告,2026年1月30日发布;2026年10月1日核实)。

对于需要预缴的项目,达到起征点的,减按1%预征率预缴(2026年第10号公告,2026年1月30日发布;2026年10月1日核实)。因此,旧公告失效不等于现行1%减征政策一并消失。

未达起征点又想开专票,应该怎样选择?

国家税务总局2026年第4号公告规定,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标准时,可以选择全部或者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1%征收率的,应按1%开具发票,也可以选择全部或者部分交易放弃减税并开具专用发票(2026年1月30日发布,2026年1月1日起施行;2026年10月1日核实)。

国家税务总局的配套解读还明确,纳税人放弃增值税优惠后,36个月内不得再享受该项优惠,但小规模纳税人除外(《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的解读》,2026年1月30日发布;2026年10月1日核实)。

被明确废止的旧征管公告是哪一份?

国家税务总局2026年第4号公告第五条明确,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1号公告(2026年1月30日发布;2026年10月1日核实)。

2023年第1号公告与2023年第19号公告不是同一份文件。前者有2026年第4号公告中的明确废止条款;后者的旧优惠不再适用,则依据2026年第10号公告第六条作出的推断。

实际核对时,应按什么顺序判断?

  • 先确认是否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 再确认适用按月、按季还是按次(日)计税。
  • 将销售额与对应起征点比较,未达到时检查是否选择放弃免税,达到时按全部销售额计税。
  • 对达到起征点的应税交易,继续区分是否属于销售、出租不动产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等减征例外。
  • 如需开具专用发票,再核对放弃免税或减税的选择。
  • 同时留意现行政策的执行截止日;超过2027年12月31日后的延续情况,截至2026年10月1日尚未明确。

以上是一般性规则说明,不替代针对具体业务的个案税务判断。

常见问题

旧公告写了执行期限,为什么现在还要改用新口径?

因为《增值税法》和衔接政策已经改变现行优惠框架。2026年第10号公告规定,2025年12月31日前文件规定的国内环节增值税优惠,除列明保留的项目外同时停止执行(2026年1月30日发布;2026年10月1日核实)。

2023年第19号公告有没有被明确点名废止?

没有。2026年第10号公告全文未点名该公告,其不再适用是根据第六条概括条款作出的判断。明确点名废止2023年第1号公告的是国家税务总局2026年第4号公告(2026年1月30日发布;2026年10月1日核实)。

月销售额正好10万元,是免税还是全额计税?

属于达到起征点,应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按季和按次(日)分别以季度销售额30万元、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判断(《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2024年12月25日公布;2026年第10号公告,2026年1月30日发布;2026年10月1日核实)。

超过起征点后,是不是只对超出部分缴税?

不是。现行规则是达到起征点后对全部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不采用“只就超过起征点的部分计税”的口径(《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2024年12月25日公布;2026年10月1日核实)。

起征点与1%征收率是一回事吗?

不是。起征点用于判断免税还是全额计税;1%是达到起征点后,对适用交易的3%征收率作出的阶段性减征。销售、出租不动产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不适用该减征规则(2026年第10号公告,2026年1月30日发布;2026年10月1日核实)。

放弃免税开具专票后,36个月内还能再享受优惠吗?

国家税务总局解读明确,放弃优惠后36个月内不得再享受该项优惠的规则不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的解读》,2026年1月30日发布;2026年10月1日核实)。

资料来源